导语 晋江居住地址变更后居住证办理材料: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免冠彩色照片、新居住地址相关材料等。同时补充相关注意事项,详见正文。
晋江居住地住址变更居住证办理指南
一、办理条件
公民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住址发生变更的,可以自变更之日起,向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申请地址变更或重新申报居住登记。
二、办理材料
01《福建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0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03新居住地住址材料:
1.自有(亲友)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购房合同;
2.租住房屋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出具的住宿材料;
3.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读学校等宿舍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住宿材料;
4.其他能够证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
04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人像照片(由公安机关负责采集,属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发证时间未超过2年的,可以通过公安内部系统获取)
三、办理时限
对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齐全的,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当场办结,并开具加盖单位公章的《福建省居住登记凭证》。
四、注意事项
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地住地变更。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2、居住地住址变更后,其居住时间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1)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2)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同一设区的市但不同县级行政区域的,居住时间是否连续计算,由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3)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不同设区的市的,居住时间是否重新计算,由新居住地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3、已办理居住登记的公民,离开居住的设区市市区或者县(市)到其他地方居住的,应向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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